索 引 号: | 11220283013524014B/2010-07219 |
分 类: | 权责事项;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
发文机关: | 舒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 |
成文日期: | 2010年11月04日 |
标 题: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基本概况及职能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0年11月04日 |
索 引 号: | 11220283013524014B/2010-07219 | 分 类: | 权责事项;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
发文机关: | 舒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 | 成文日期: | 2010年11月04日 |
标 题: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基本概况及职能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0年11月04日 |
一、住建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吉林市有关建设事业、房地产业管理、城乡规划和市政公用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研究拟定有关建设事业、房地产业管理、城乡规划和市政公用事业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全市建设事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总体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规划的有关工作。
(三)编制年度城市维护费使用计划和城市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对城市建设项目实施审批和管理。
(四)负责执行国家和省、吉林市工程建设领域的有关标准、定额;组织制定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经济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程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
(五)组织和协调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管理工作;制定住宅及经济适用房建设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发展战略,负责立项审批工作;负责新建商品房入市的审查;组织协调全市建设行业的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工作;管理全市拆迁安置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的综合验收。
(六)指导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管理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和施工招标投标;负责建筑安装、建筑装饰、勘察设计的行业管理;负责建设工程监理、建设质量监督及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七)组织制定全市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推进建设系统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组织建设系统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新技术开发、墙体材料改革、技术引进及其转化推广;管理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指导城市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
(八)组织实施全市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和中长期村镇建设规划,指导村镇规划、建设、管理。
(九)负责全市房屋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资质管理;负责全市危房监测、排危工作的行政管理;负责房屋装饰装修、拆改涉及到的房屋结构安全管理。
(十)负责各类房屋产权档案管理;负责全市房屋产权管理、房屋产权纠纷调解。
(十一)负责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前期准备等工作。
(十二)承担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日常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运行指导和审批;监督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房改工作;负责房改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
(十三)负责全市供热物业的行政管理;负责全市供热物业总体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依法监管供热物业企业执行法律、法规和服务质量;负责供热物业三级以下企业的资质审批和二级以上资质的审核;协调指导全市的供热物业管理,并对供热质量、物业管理实行监督,对违反供热物业规定的企业予以处罚,直到收回经营权;负责供热物业维修储备金及锅炉维修改造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使用情况报批;参与建设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涉及供热物业的验收、档案管理等事宜。
(十四)负责燃气企业、燃气工程建设单位、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及作业人员的资质审查及工程质量监督;承担燃气工程的立项、论证、设计审查、工程验收工作;对全市燃气行业的设施、设备、生产、贮配、运输和燃气用户实行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
(十五)组织开展对建筑市场管理、建筑工程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规划管理、房屋权属管理、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安全管理、集资建房、城镇公房及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参与有关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十六)组织拟定行业工程劳保费标准和职业技术标准、规范并指导实施;负责制定行业人才培养规划及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与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
(十七)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条例;抓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处罚不当的行为做出纠正或直接查处。
(十八)组织全市性的城市管理专项检查和重大执法等项活动。
(十九)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违章建筑或者设施。
(二十)行使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侵占、挖掘、损坏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对城市道路施工后不及时清理现场和不按文明施工标准施工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十一)对城市主要街路房屋擅拆改门、拆改房屋结构、下挖室内地面和改变使用功能而影响市容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十二)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三)负责对占用绿地、修剪、移植、砍伐树木进行审批、收费;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四)负责城市占道、城市道路挖掘复原、环境卫生等费收缴工作。
(二十五)负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饰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的管理,承担全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及相关排放、运输、受纳等项目的审批及相关工作,对全市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及个人的相关证件进行核准。
(二十六)行使各类占用道路、桥梁设置、经营位置、临时市场位置、非机动车停车场位置、施工围挡和暂时设施及围栏、围墙位置的审批、管理等项工作;临时占用公用设施、广场及景观路的各类临时活动的审批;户外装潢、牌匾、橱窗、门窗拆改、门脸装饰装修等设计方案的审批;拆改及装饰装潢、下挖室内地面等改变房屋结构方案的审批;户外广告牌匾及道路标识、街路横幅等宣传悬挂物的审批和管理。
(二十七)负责市政道路、广场、桥涵、路灯、绿地等设施行业管理、审批等项工作;组织实施市区道路、广场、桥涵、路灯、绿地等公用设施(除上水、供热)的完善维修和管护,对维修管护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十八)负责全市露天市场的整合、规划以及市场准入资质的审批、管理。
(二十九)制定市夜景景观整体规划,组织实施亮化工程,对新建(构)筑物的外墙照明、建筑物内光外照透明进行规划、组织建设、维护、验收、管理;对广告照明、招牌照明、商业橱窗照明、商业店面美化照明进行规划、审批、验收、管理。
(三十)履行《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有关事项。
(三十一)负责城区冬季清雪工作。
(三十二)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