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舒人社字【2021】33号
第一条为促进用人单位遵守人社法律法规,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舒兰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用信息记录归集、信用等级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劳动用工信用信息是指舒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开展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用人单位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实施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客观、安全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
第五条舒兰市劳动用工领域信用等级评价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制定内部劳动用工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建立职工花名册的情况;
(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四)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
(五)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六)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七)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八)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九)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情况;
(十)按要求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年度检查的情况;
(十一)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并保证材料真实性的情况;
(十二)按要求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或限期改正指令书的情况;
(十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执行情况;
(十四)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六条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领域信用等级一般分为四个等级:A级(优秀)、B级(良好)、C级(一般)、D级(较差)。
第七条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树立为诚信用工典型、受到区、市级及以上人社部门表彰奖励的用人单位,评为A级(优秀)。
第八条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用人单位,评为B级(良好)。
第九条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但不属于D级所列情形的用人单位,评为C级(一般)。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领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D级(较差):
(一)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一年内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二)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四)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六)打击报复监察执法人员、证人、举报投诉人的;
(七)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条舒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领域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对A级(优秀)用人单位,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一)免于日常巡视检查;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就业、职业培训、人才、社保、劳动关系等政策支持;
(三)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对B级(良好)用人单位,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一)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许可时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化服务;
(二)在日常监管中,适当减少日常巡视检查频次;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四条对C级(一般)用人单位适当增加日常巡视检查频次。
第十五条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被评为D级(较差)的用人单位,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减少对其采取承诺制审批等便利化措施的范围;
(二)列为日常监管重点对象,强化日常巡视检查;
(三)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敦促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约谈情况应当记入用人单位信用记录。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舒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舒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