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舒农(渔)罚〔2021〕10号
当事人:姓名:贾X春;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72年X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22022219721228XXXX;
工作单位:无; 职务:农民;
住所:舒兰市新安乡XXXXXX。
当事人:姓名:王X辉;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61年X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22022219610328XXXX;
工作单位:舒兰市XX局; 职务:退休职工;
住所:舒兰市XXXXXXXX。
当事人贾X春、王X辉偷捕他人养殖水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5月19日5时左右,当事人贾X春、王X辉在舒兰市新安乡新安水库西南岸的水库水域内,使用长10米的地笼(禁用渔具)捕鱼时被新安水库巡逻人员抓获现行扭送至新安乡派出所,新安乡派出所认为该案件应该由舒兰市农业农村局处理,并移交至我舒兰市农业农村局。舒兰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嫌疑人贾X春形成询问笔录1份5页、王X辉形成询问笔录1份5页,通过询问笔录内容,舒兰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认为该案件嫌疑人贾X春、王X辉偷捕他人养殖水产品并使用了禁用渔具,违法事实清楚。
当事人贾X春、王X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贾X春询问笔录1份5页(农业农村局取证);2、王X辉询问笔录1份5页(农业农村局取证);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1页(农业农村局取证);4、渔获物称重照片4张2页(农业农村局取证);5、交通工具照片2张1页(农业农村局取证);6、地笼照片2张1页(农业农村局取证);7、卢国斌询问笔录1份2页(派出所取证);8、王X辉询问笔录1份3页(派出所取证);9、贾X春询问笔录1份4页(派出所取证);10、证据照片7张4页(派出所取证)。
舒兰市农业农村局于2021年5月24日对当事人贾X春、王X辉当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舒农渔告[2021]10号),当事人贾X春、王X辉现场签收,三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贾X春、王X辉偷捕他人养殖水产品一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依照《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没收偷捕工具,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八条:“(三)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地笼1个;
2、没收渔获物13.9公斤(已返还给舒兰市新安水库);
3、对贾X春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4、对王X辉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舒兰支行,账号:0802280109000055390(地址:吉林省舒兰市舒兰大街4580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舒兰市人民政府或吉林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舒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舒兰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