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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830135231264/2025-04510
分  类: 行政处罚 ;  决定
发文机关: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舒兰市分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5月21日
标      题: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 吉市环罚〔2025〕SL1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08日
索  引 号: 112202830135231264/2025-04510 分  类: 行政处罚 ; 决定
发文机关: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舒兰市分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5月21日
标      题: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 吉市环罚〔2025〕SL1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08日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环罚〔2025SL1

吉林立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舒兰市经济开发区兴华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

我局于2025年3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场区存有散煤,有燃用散煤迹象,涉嫌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有我局2025年3月21日《环境现场监督检查记录卡》,2025年3月21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听资料证据(图片/视频)、购煤称重收据等证据为凭,证明你单位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行为。

2、吉林立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主体适格合法。

3.吉林立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2024年3月6日取得《关于吉林立源纸制品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吉市环建字〔2024〕1号),于2024年6月11日办理了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220283MACBG7BA7H001P。证明你单位环境保护手续齐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的规定。

我局于2025512日以《吉林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吉市环罚告字〔2025SL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57《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吉市环罚告字[2024]SL8号)及2025512《送达回》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该违法行为法定处罚金额上限为20万元;裁量因素为(建设进程、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总个性基准数值为7(已建成已投产裁量等级4,持续时间2天以上不足3天裁量等级3);总共性基准数值为2(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总修正基准数值为﹣6(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为-2)。

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0万元×[总个性基准数值7/2+总共性基准数值2/2+总修正基准数值-6/4]/10=6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和违法所得缴入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