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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3523249/2008-04620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发文机关: 舒兰市白旗镇政府
成文日期: 2008年05月20日
标      题: 舒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现场审批评议实施细则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8年05月20日
索  引 号: 013523249/2008-04620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发文机关: 舒兰市白旗镇政府 成文日期: 2008年05月20日
标      题: 舒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现场审批评议实施细则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8年05月20日
舒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现场审批评议实施细则 ( 2007年1月1日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申 请审批程序,增强低保申请审批的透明度,实现城镇低保民主审批、 阳光操作,根据《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结合 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审批评议是指市民政局在原有审批模式的基础上,借鉴 听证的合理因素,以社区为依托,召开审批评议现场会,申请人当场 陈述申请理由和家庭实际收支情况,审批评议小组提出质询并进行 无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当场确定是否纳入低保及相应月补差标准 的透明式审批模式。 第三条磐石市民政局是主管全市城镇低保审批工作的行政管理机 关,凡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贫困居民申请低保,以及对原有低保对象的年度 审核,均适用本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审批评议原则: 1、便民的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属地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 4、认真核查、全面评议的原则。 5、应保尽保、分类施保的原则。 6、永久公示、建档立案、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审批评议须知 第五条审批评议的范围为:凡是申请低保的城市居民;群众对 已纳入保障范围的低保对象举报,且情况复杂的;审批评议小组认 为需要进行审批评议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申请审批评议,申请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的原件及其 复印件,一式三份: 1、个人申请书,本人在申请书上签字或捺印。 2、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户主身份证。 4、身体状况证明(应当提交由磐石市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 材料)。 5、婚姻关系证明、丧偶证明、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及 死亡证明。 6、就学证明( 18周岁以上子女就学的,应当提供所在学校证明)。 7、收入证明(在职职工由单位出具工资证明;离退休职工由社 保公司出具离退休工资证明;下岗失业人员由劳动部门提供失业证 明;无业人员按"行业收入评估标准"进行核定;其他有劳动能力 的人员由街道劳动保障所提供推荐就业证明)。 8、有男营养、扶养、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9、优抚对象的有关证明。 10、近6个月的家庭支出证明。 第七条市民政局会同各乡镇街区民政办及社区入户走访,按 照《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所列项目,逐 户逐人进行核查,掌握申请人家庭实际收支和基本生活状况,对符 合条件的,在社区公示3夭。申请人如有异议,公示之日起7目内 提出申请。 第八条审批评议小组成员包括: 1、市民政局主管局长和低保中 心工作人员; 2、乡镇街区主管领导和民政助理; 3、社区书记或主 任和低保专干、行政小组组长以及社区评议小组成员; 4、申请低保 家庭邻居; 5、低保义务监督员和新闻媒体记者等。 第九条审批评议内容: 1、核实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等基本情况。 2、审查申请人家庭有关证明情况。 3、审查申请人家庭收入及近6个月的支出情况。 第三章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申请人的权利。申请人有要求依本细则参加评议、陈述、质 证、辩论的权利;申请人认为审批评议小组成员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在开会前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人的义务。申请人应当遵守会场纪律;服从审批评议 小组的安排,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审批评议会;必须如实地提交相关证 明材料,不作夸大、虚假的陈述。 第四章申请低保审批评议程序 第十二条审批评议会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乡镇街区、社区 严格按照"低保对象申请审批程序",对提交人员情况做好前期初 评工作。市民政局根据审批评议时限,确定审批评议时间、地点, 在社区公示并由乡镇街区通知参加审批评议人员。 第十三条审批评议会由审批评议小组指定人员主持?记录员对审批 评议现场会进行全程笔录。 审批评议小组成员、主持人及记录员与申请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或申请回避。 第十四条审批评议会记录员宣布评议会场纪律,告知申请人的权利 和义务,询问并核实审批评议参加人员的身份,允许社区居民旁听,宣布 评议开始。 第十五条主持人宣布审批评议小组组成人员及主持人、记录员的姓 名、工作单位和职务,公布申请人名单。 第十六条申请人在审批评议现场陈述申请理由和家庭实际收支状 况,参会代表可对申请人进行公开评议(质询),申请人做最后陈述后回避, 参会代表当场投票表决,以过半数票确定能否被纳入低保,对符合条 件纳入低保的,当场核定月补差标准。 第十七条主持人将审批评议结果当场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家 庭收入核定不准,实际生活水平超过低保标准,居民争议较大的,暂不予 批准,责成街道、社区重新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主持人宣布审批评议会结束。记录员将审批评议会笔录交 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审阅无误后,由申请人签字或捺印,拒绝签字或捺印的, 记入笔录。 第十九条对不符合条件以及重新核查后仍存在较大争议的,不再复 审,由社区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社区要设立展示橱窗或展示板对新纳入低保对象进 行永久性公示。公示的内容要有户主姓名、保障人口姓名、收支情况、有 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人员收入情况、家庭贫困现状、保障金额等。对 公示情况,要建立反馈机制,做好记录,落实处理结果。参加审批评议人 员在《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 "审批评议"一栏 相应位置上签字,统一编号,归入档案。 第五章复核己保对象审批评议 第二十一条在审批评议时,社区居民和参会代表普遍认为受 评家庭人口、收入、支出和实际生活水平符合低保条件的,予以继 续保障,重新核定补差标准和分类施保标准,并在社区进行永久性 公示。公示期间无举报的,按新标准发放低保金;有举报的,暂停 发放低保金,重新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在审批评议时,社区居民和参会代表普遍认为受 评家庭人口、收入、支出和实际生活水平发生明显变化,已不符合 低保条件的,当场做出终止低保结论,书面告知本人,并收回低保 证,注销低保档案。 第二十三条对家庭收入核查不清,实际生活水平超过低保标 准,群众争议较大,现场评议、讨论无结果的,不再继续予以保障, 并暂收回低保证。待三个月后,再次评议,仍有争议的,取消低保 资格,并在社区公示,书面告知本人,注销低保档案。 第六章 :审批评议过程中的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审批评议小组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政务公 开栏和宣传栏等形式,加大低保审批评议工作的宣传力度,接受审批 评议义务监督员及居民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审批评议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 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1、经评议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人拒不签署意见的。 2、不坚持原则,评议后为不符合条件人员批准低保的。 3、工作中不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带有随意性的。 4、具体负责人员,不按规定将评议结果张榜公示的。 5、与申请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自行回避的。 6、为申请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要或接受申请人贿赂的。 7、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包括其它参加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批 评议小组不予以受理,并由审批评议小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 公安机关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评议过程中,有隐瞒、虚报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行为的。 2、无视有关规定,无理取闹,扰乱审批评议会秩序的。 3、谩骂、污辱、伤害审批评议工作人员的。 4、不莲守审批评议会场纪律的人员。 5、虽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高于 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6、家庭私有住房面积明显超标的;租、住中高档住房的; 3年内购买 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7、家中有小汽车、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 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家庭成员自费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的。 8、不按规定提出续领申请的;有劳动能力、无就业要求的;无正当理 由经介绍拒不就业的;无故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劳动)的;无 故不按期( 3个月)领取保障金的;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的。 9、被开除公职的劳教人员和服刑人员,在教育和服刑期间的。 10、其他不应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磐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